2020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同年8月,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92號公告(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在10個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試點。
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21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47號公告,決定在全國海關范圍內全面復制推廣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有關事項按照2020年第75號公告、第92號公告執行。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跨境電商B2B出口是什么
跨境電商B2B出口,全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
二、跨境電商B2B出口的業務模式
目前納入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的業務模式為以下兩種:
(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
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710”。
(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海外倉
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再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810”。
三、參與企業的資質要求
(一)辦理企業備案。
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
(二)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在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1. 企業資質條件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境內企業應已在海關辦理備案,且企業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備案資料要求
(1)《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表》、《海外倉信息登記表》;
(2)海外倉證明材料(企業按照自營海外倉、公共海外倉、電商平臺海外倉和其他類型海外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 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企業申報流程
對于單票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涉證、涉檢、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應當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手續。對于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企業可以通過H2018系統或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一)通過H2018通關。
1. 電子信息傳輸。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應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信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應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
2. 報關單申報。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報關單。
(二)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通關。
1. 電子信息傳輸。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貨物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物流信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貨物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物流信息。
2. 清單申報。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清單無需匯總申報報關單。
五、通關便利化措施
(一)報關全程信息化。
企業通過“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網上傳輸交易訂單、海外倉訂倉單等電子信息,且全部以標準報文格式自動導入,報關單和申報清單均無紙化,簡化企業申報手續。
(二)新增便捷申報通道。
對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貨物,可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以申報清單的方式進行通關,申報要素比報關單減少,清單無需匯總報關單,讓中小微出口企業申報更為便捷、通關成本進一步降低。
(三)綜試區簡化申報。
參照綜試區所在地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簡化申報的做法,在綜試區所在地海關申報符合條件的9710、9810清單,可申請按照6位HS編碼簡化申報。
(四)物流和查驗便利。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按照“跨境電商”類型辦理轉關,通過H2018系統通關的,同樣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時效更強、組合更優的方式運送貨物,同時可享受優先查驗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