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6日上午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楊合慶介紹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擬于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將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楊合慶表示,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具體適用規則。
2021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楊合慶介紹說,反壟斷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基礎性法律,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問題,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平臺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則。
修正草案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同時也有針對壟斷行為類型規定的細化規則,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規定了專門條款。
在關于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上,楊合慶表示,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平臺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則。既有總擴性的規定,比如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同時也有針對壟斷行為類型規定的細化規則,比如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規定了專門條款。
與此同時,如何完善壟斷行為的認定規則、經營者集中審查問題也頗受關注。“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借鑒國際經驗,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楊合慶表示,關于壟斷協議方面:
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規則,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訂立壟斷協議,不包括競爭者之間訂立的橫向壟斷協議。如果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于法律規定標準和規定條件的,法律不予禁止,這就是壟斷協議的“避風港”規則。
二是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的經營者來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也就是實踐中有些經營者不直接參與,自己不訂立壟斷協議,但是組織別人制定壟斷協議,妨礙公平競爭。
三是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則。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與此同時,關于經營者集中方面,修正草案增加了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不申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此外,修正草案增加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終止計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規范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楊合慶說,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