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長春一位大學生小雪工作了一個月,拿到的第一筆工資竟然只有160.25元。。。
小雪不能接受這個結果,找公司理論,得到的回復卻是。。。
小編先將這件事從頭捋一遍。
小雪與公司簽訂的《員工試用期合同》顯示,試用期為2個月,乙方小雪在文案策劃工作崗位,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績效成績核發乙方試用期工資,第一個月的基礎工資為1750元/月。
公司負責人紀女士稱,公司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要先簽訂《員工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考核通過后,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之一
所以,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工作一個月后,在6月29日,公司負責人突然找到小雪,稱她的工作干得不好,雙方協商后,小雪從公司離職。然而,在7月15日發工資的時候,她僅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資,這讓她很氣憤。
小雪說,公司負責人告訴她,工資是根據績效算成績的,“就是每個月會給我布置一些任務,如果完成好,計1分,沒完成好就零點幾分,要是沒完成就是零分?!?/span>
小雪提供的工作績效核算表顯示,小雪共接到文案及網絡推廣工作任務40個,共計完成24個,獲得11分。小雪說,公司的績效工資核算方法是:工作績效工資=工作績效總得分/工作任務數量×基礎工資-基礎工資。所以,她的工作績效工資就是11/40×1750-1750=-1268.75元,再加上請病假、事假等,“這么扣來扣去,公司就只給我開了160.25元工資”。
績效工資應該根據當月完成的業績量而變動,而1750是個固定的數字。而且,根據小雪提供的公司的績效工資核算方法,基礎工資不等于績效工資。
紀女士甩出了基本工資和基礎工資兩個概念,貌似很專業,為公司只發160.25元工資找到了合理的理由。然而,根據人社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員工試用期合同》約定的基礎工資就是小雪的基本工資,或者說底薪,因此公司所謂的“小雪的工資沒有底薪”的說法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在人社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工資定義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內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于非計件崗位的員工來說,計時工資就相當于我們通常所說的基本工資。而在實踐中,基本工資又被稱為基礎工資、底薪、保底工資等,因此《員工試用期合同》中的基礎工資實際上就是基本工資。
小雪特意上網查了一下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她感覺自己上當了。“沒有這么干的,我上了一個月班,至少也應該得到最低工資保障吧?”
做多少工作,開多少錢,她雖然在我們這工作,但不出活兒啊?!奔o女士說,小雪沒能給公司帶來效益,績效沒按時交,平時工作態度散漫。小雪在應聘時表示能從事多種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她發現小雪并沒有工作經驗,“她寫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別人一句句地改?!?/span>
即使小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也只應扣除工資的20%,也就是350元。而且由于扣除后小雪的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公司至少應該按照2016年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1480元來支付。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3年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個最低工資標準是任何一個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員工都應該拿到的最低數額。
所以無論涉事公司如何顛倒黑白,都掩蓋不了其嚴重違法違紀的事實。
近些年來,社會上不乏以招聘為由騙取財物、無償占用勞動力以及試用期把戲等就業陷阱,在不幸遇到就業陷阱時,每個人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像小雪一樣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面對就業陷阱,很多人選擇的是忍氣吞聲,或者默默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抽身離開,也許他們走得很輕松,留下的卻是氣焰更加高漲的違法公司和尊嚴被嚴重損害的法律。一個個不知情的受害者會繼續落到這個陷阱里。
也許不僅僅只是160.25元的實習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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