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冠疫情的肆虐,使得原本就處在風口上飛速發展的跨境電商更加迅猛增長。2019 年我國跨境電商總體交易規模達到 10.5 萬億元,占中國進出口總值 31.54 萬億元的 33.29%。其中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規模為1862.1億元。2020年前三季度,我國通過海關跨境電商管理平臺進出口1873.9億元,同比增長52.8%。根據海關總署官網發布的數據,2020年通過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管理平臺驗放進出口清單24.5億票,同比增長63.3%。
國家對于跨境電商業態一直在政策上予以鼓勵和引導其發展。目前對于跨境電商,執法機關和司法部門主要根據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條款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并沒有對跨境電商相關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行專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也僅從促進和鼓勵發展的角度提及跨境電子商務,法律責任中未有涉及跨境電商的條款。
跨境電商企業在業務大幅增長的同時,需要關注相關關務法律風險。以下關務律師整理了近年來常見的跨境電商走私違規案件的類型和典型案例,以期通過以案說法,預防風險,促進企業合規發展。
跨境電商出口商品知識產權侵權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案例1:
2020年9月7日,當事人委托司機駕駛粵港兩地牌貨車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商品一批,目的地香港。經查驗,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未申報的3M牌醫用N95口罩17520個,案值17.5萬元。3M公司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依法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海關經立案調查后,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知名平衡車品牌“納恩博(Segway-Ninebot)”擁有多項平衡車及卡丁車外觀設計專利,國內很多中小企業跟風生產和在電商平臺上銷售類似產品,被權利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專利侵權賠償數額動輒數百萬。
律師分析:
海關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和知識產權糾紛是目前中國賣家在跨境電商出口業務中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風險。入駐電商平臺從事跨境電商的生產企業很多原來就是 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代工工廠,具備一定的加工和生產能力,但不具備產品研發和設計能力,主要采用模仿、小改動的方式跟單生產和銷售產品。容易導致的后果是企業在出口環節被海關扣貨,或被權利方舉證構成侵權,資金被凍結庫存被沒收,甚至店鋪直接被封,向權利方賠付侵權損害賠償。
合規建議:
01 開展跨境電商產品生產和國際貿易之前,盡職調查先行。防疫用品、3C產品、玩具、服裝、燈飾燈具等品類是跨境電商最紅火的品類,但也是跨境電商賣家侵權的“重災區”,工廠接單生產和跨境賣家向工廠售賣之前,應先開展有效的產品檢索和分析,對商品涉及的商標、專利、版權注冊情況進行盡職調查,以避免侵權風險。
02 跨境電商走向國際尤其需要注意商標和專利的地域性。商標和專利權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在某個國家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獲得保護,企業要走向國際,應確保其在目標市場的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先于市場擴展,注冊申請先行。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法律風險
走私犯罪及走私違規風險
案情簡介
案例1:
2014年年末,陳某利用在香港設立的、在境內海關備案的F科技公司及其跨境電子商貿平臺,將應當以一般貿易申報進口的貨物化整為零,偽報為個人跨境直購商品,走私貨物入境,牟取非法利益。陳某以收購的公民身份資料制作個人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跨境直購打印機、日用品、食品等商品的虛假訂購單,由支付公司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為上述交易制作虛假支付單,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制作虛假物流單,偽報為個人跨境直購商品報關進口境內,走私進口日用品、食品等貨物共計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06萬元。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上繳國庫。
案例2:
2019年12月24日,當事人A公司海外旗艦店委托報關行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兩票報關單一線入區進入義烏保稅物流中心(B型),貨物為兒童保溫杯等14款商品合計1579個。A公司為了偷逃稅款,故意將海外旗艦店銷售的水杯價格全部修改成為1元人民幣 ,并由公司員工作為同一個購買人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下單,將貨物二線轉出,申報單價0.91-0.92元不等。當事人偽報價格偷逃應納稅款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偷逃稅款共計16764.17元人民幣。海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1579個水杯,并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分析:
將一般貿易偽報成跨境電商的貿易方式是常見的手法。一些違法跨境平臺在招攬有貨物清關需求的貨主時,利用貨主不了解國家跨境電商政策又希望低價快速清關的心理,將本應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商品的方式走私進境。偽報案件中,當事人具有明顯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將會被認定為走私,涉稅金額達到起刑點(自然人10萬,單位20萬),則涉嫌構成走私犯罪。近年來各地海關查獲的多起跨境電商走私大案,大都采用類似的手法。海關對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都會依法處罰。對涉嫌走私或違規的,海關將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合規建議:
跨境電商企業應遠離“刷單”與“推單”。 刷單是指盜用他人身份信息,將本應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推單是指消費者在購買跨境商品時,因交易并非在與海關聯網的跨境電商平臺產生,跨境電商企業將其他平臺推送過來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導入海關監管的跨境電商平臺,并將三單信息推送給海關。從目前海關的執法實踐和法院已有的司法判例來看,對“推單”尚未形成統一的認定和司法判例。一些地區的海關并沒有將“推單”認定為走私,還有一些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被“不起訴”。但從合規的角度而言,刷單是明顯的走私故意,推單也屬于不合規的經營方式,即便不構成走私犯罪,也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違規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8日,當事人委托貨代公司以保稅電商方式向海關共申報進口兩票貨物,兩票報關單共進口花王肩頸貼8004件。該花王肩頸貼在跨境電商平臺上共銷售7480件。該花王肩頸貼實際應歸入3824999990項下,關稅稅率5%、增值稅稅率17%。當事人委托貨代公司進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為人民幣27361.61元。另當事人在跨境電商平臺上銷售的商品存在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為人民幣16357.05元。經計核,以上申報不實行為共計漏繳稅款為人民幣 43718.66元。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碼及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行為,被海關科處罰款人民幣2.18萬元整。
律師分析:
跨境電商貿易活動中申報不實是常見的違規行為。跨境電商相較于一般貿易而言,具有品類多,金額小,頻次多的特點,容易在申報中出現差錯。根據《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和一般貿易進口的申報義務類似,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
合規建議:
進出口貿易合規對于大型電商企業和中小電商企業而言都至關重要。跨境電商涉及多個監管部門,除了申報問題以外,還需要綜合考慮知識產權、稅務等合規問題。作為跨境電商企業,需要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責任。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當發現相關商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商品并妥善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并及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報告。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包括收發貨質量管理、庫內質量管控、供應商管理等。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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