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促進網絡服務交易健康發展規范網絡服務交易行為的指導意見(暫行)》(以下簡稱“意見”)指出,針對網絡服務交易市場秩序不規范、誠信體系不健全等違法行為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工商(市場監管)機關要以網絡服務交易平臺為監管重點,建立健全網絡服務經營主體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網絡服務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公開公示;加大對網絡服務交易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健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配合機制;完善網絡信息化監管平臺功能,建立健全網絡服務交易信息化監管數據標準。
網絡服務交易快速崛起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網絡服務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經超過網絡商品交易,并且保持著持續強勁增長的勢頭。網絡服務交易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秩序不規范、誠信體系不健全、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等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亟須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意見認為,在發展中逐步規范網絡服務交易市場秩序,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是促進網絡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建立網絡服務經營主體經濟戶口是實施監管的基礎。各地應以企業年度報告為抓手,對網絡服務經營主體開展一次全面普查,重點查清本地區網絡服務交易平臺開辦的數量、分布和類別,做好立檔建戶和電子數據庫建設工作,為開展網絡服務交易監管夯實基礎。
加強監管處罰違法交易行為
意見分析說,網絡服務交易平臺是網絡服務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空間,平臺經營者承擔著交易平臺準入把關、檢查監控網絡服務交易信息等重要職責,網絡服務交易平臺經營者如果能夠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義務和責任,網絡市場服務交易秩序的維護就有了基本保障。
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工商機關要抓住網絡服務交易平臺這個重點,特別是抓住轄區內開辦的影響范圍廣、交易數量大的網絡服務交易平臺這個突破口,探索研究如何通過規范網絡服務交易平臺經營者達到逐步規范整個網絡服務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有效保護網絡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途徑和辦法。
意見還明確,在以網絡服務平臺為監管重點,有序推進網絡服務監管工作的同時,各地應積極探索個人社交平臺網絡服務交易行為的監管模式,探索查處個人社交平臺發生的違法服務交易行為。
公開網絡服務主體信用信息
意見提出,工商機關要把加快網絡服務經營主體信用監管體系建設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時督促網絡服務經營主體依法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及時歸集、整理、分析、抽查、公開網絡服務經營主體信用信息。
同時,根據網絡服務交易合同以格式合同為主的特點,以規范網絡服務平臺格式合同為抓手,將網絡服務交易平臺應履行的市場準入把關、保護網絡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重要權利義務和進入平臺提供服務產品的經營者應履行的保障服務產品信息真實和服務產品質量等義務落實到雙方簽訂的合同中。
針對平臺制定的交易規則是網絡服務交易合同成立的重要構成要件,意見還要求,強化對平臺自定的格式合同的檢查和規范,及時糾正平臺在制定格式合同中出現的不公交易規則,平衡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
完善跨區域聯動辦案制
意見稱,提供虛假信息、進行不正當競爭、利用格式合同侵害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是當前網絡服務交易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由于服務交易具有無形性、差異性特征,迫切需要建立服務交易規范為解決網絡服務交易糾紛、處理網絡服務投訴提供依據和標準。
為此,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應推動、引導、支持平臺經營者建立網絡服務交易規范,通過逐步推動健全網絡服務規范,探索出適合網絡服務交易特點的糾紛投訴解決機制,健全網絡消費權益保護機制。
此外,將查處網絡違法交易和經營作為當前查處網絡服務交易市場違法行為的重點,并根據網絡服務交易違法主體認定難度大、違法行為涉及面廣等特點,完善工商系統跨區域聯動辦案機制,實現上下聯動、左右互動,健全職能監管部門間協作配合機制,實現監管互聯、互通、互動,構筑網絡服務交易監管立體系統。
健全信息化監管數據標準
意見規定,各地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應在研分析總結本地區網絡服務交易發展現狀、主要問題和瓶頸等情況的基礎上,提出本地區網絡服務市場立法立規計劃,爭取網絡服務交易監管在法制建設上取得新突破,為網絡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障;以建成的網絡監管信息化平臺為依托,以網絡服務經營主體數據庫和網絡服務交易行為特征語義庫(關鍵詞語庫)為重點抓手,建立健全網絡服務交易信息化監管數據標準,實現對網絡服務交易“以網管網”的目標。
據了解,由于網絡服務市場正處在快速發展的初期,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不少問題尚不具備立法的條件,《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網絡服務市場的規范主要是原則性、概括性規范,已經不能夠滿足網絡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對法律規范提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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