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年會在北京召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先生應邀參會。在“分論壇2: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保護:進展與問題”的嘉賓致辭環節,蘇號朋先生以“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及解決之道”為題進行報告。他指出,電商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我國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針對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實際狀況,提出電商企業誠信經營、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將《消法》的修改提上議事日程、讓消費公益訴訟在電商領域長出牙齒四個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以下內容根據會議現場速記整理,并經演講者確認無誤后發出)
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及解決之道
蘇號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
電商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我國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2020年,我國最重大的法治事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我認為,可以從如下三點加以認識:
第一,《民法典》總則編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是民事主體的組成部分,并將其界定為是特殊的民事主體。第二,由于《民法典》將消費者認定為特殊的民事主體,而《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是民事主體的一般、基本的民事權利,因此并沒有對消費者的具體權利做出明確規定,而是留由其他民事特別法完成這一使命。這些民事特別法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核心,包括《電子商務法》、《產品質量法》、《保險法》、《旅游法》、《食品安全法》等眾多法律,從而形成了一個豐富、全面的消費者保護立法體系。第三,不過,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的物權編和合同編中仍然有部分條文是以消費者作為主要適用對象的,這在合同編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如合同編通則分編中的強制締約義務,典型合同分編中買賣不破租賃制度、承運人的救助義務。
毫無疑問,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電子商務領域的重大課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電商的命運。在2020年這一特殊的年份里,本話題顯得尤其重要。新冠疫情的發生和迅速蔓延,導致世界經濟發展受到了嚴重影響,電商遭受非常嚴峻的考驗,同時也迎來非常重要的機遇。新冠疫情使得大量實體店鋪關閉或者限制客流,其結果是,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改變了消費習慣和消費模式,從原來的線下消費改為了線上消費。統計數據顯示,在世界范圍內,2020年線上消費占整個消費量的比重從上一年度的14%上升到了17%。雖然我國的統計數據尚未發布,但可以預計,這一比例會上升得更高。因此,新冠疫情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電子商務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習慣,并為電商發展提供了機遇。
2020年的中國電商又有了新發展。利用直播、短視頻帶貨發展出了電商新業態,社區電商成為新的風口,這都表明對電商模式的探索一直在路上。同時,我們也應關注到,國家的電商政策發生了非常明顯的變化,越來越關注市場規范、資本擴張、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尤其是把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規制問題提上日程。無論是《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還是《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都非常清晰地表達了監管機關的態度。國家強化電商規制,從根本上講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
與傳統的線下交易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形相比較,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電商違反誠信經營的市場精神,虛假宣傳、銷售假貨、欺詐消費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攫取不正當利益。這些問題在傳統的線下交易中同樣存在,是長期經濟發展中仍然無法完全切除的、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的毒瘤。這些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在線下交易和電子商務中均廣泛存在,屬于共性的問題。
第二種,具有強烈電商特色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以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為典型表現。在線下交易中,消費者個人信息受損的情形并不嚴重,甚至可以說,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是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才逐漸顯現出來的,并且越來越嚴重,嚴重的侵權事件不斷發生,已經嚴重影響消費者對電商的信心和信任。在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最早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就是2013年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說,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從消費者保護領域的立法開始的。
2020年的一個重要事件是,《民法典》人格權編專門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內容相當系統、全面。另外,前一段時間全國人大又發布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公開征求意見稿。這都清晰地表明,中國非常重視個人信息保護,而個人信息保護首先應從強化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開始。
第三種,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所引發的消費者權益的侵害。該類行為并不是直接以侵害消費者權益為直接對象和目的,但它們會在客觀上損害消費者權益,比如電商平臺二選一的問題,比如刷單炒信的問題。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必然導致消費者權益的損害。這也是為什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均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其立法目的。
本次論壇發布了2020年度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案件。在這10個案件中,消費者權益受到的損害可以歸入我上面所分析的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電商違反誠信經營的精神所引發的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形,共有7個案例。可見,這仍然是電商領域損害消費者最為嚴重的一類案件,也是未來一個時期重點規制的對象。
第二種是具有電商特色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包括兩個案件,一個是損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案件,一個是損害消費者監督權的案件。
第三種是因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即電商平臺二選一行為。
針對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實際狀況,現提出四個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第一,電商企業應誠信經營、公平交易,少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不欺詐,不賣假貨。
第二,監管部門應在2020年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強化監管,扼制資本無序擴張的勢頭,嚴厲查處電商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提升政府保護消費者保護權益的水平。
第三,應當將《消法》的修改提上議事日程。現行《消法》是2013年修改的,至今已經7年。近年來,電商發展日新月異,而《消法》只有極少數條文涉及到電商,不能滿足要求。另外,在《民法典》實施的背景下,《消法》也有必要通過修訂落實《民法典》的新要求。
第四,讓消費公益訴訟在電商領域長出牙齒。自消費公益訴訟引入后,長期并未發揮應有作用。近兩三年來廣東、浙江等省消協開始嘗試將懲罰性賠償引入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引起廣泛關注。在檢察機關介入消費公益訴訟后,這一訴訟機制必將得到廣泛應用并取得重大成效。建議各地檢察機關和各省級消協,認真研究消費公益訴訟在電商領域的應用,并充分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最大限度地利用公益訴訟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電商誠信經營,并懲戒、震懾電商領域的欺詐、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不當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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